摘要: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侦查中心主义长期盛行,"以审判为中心"需要通过具体诉讼措施来贯彻实施。技术侦查证据的庭审认定的研究仍较为薄弱,理论界集中于批评技术侦查措施的立法。而当下问题主要是技术侦查证据认定中的粗糙,侵犯了被告方的辩护权,表现为流于形式的庭审和判决书说理。通过司法现状的考察和比较法的研究,可以发现在维护技术侦查措施秘密的同时,完全可以将部分证据在庭审中展示。因此,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通讯保障及监察法》,以出示书面文件为原则,以不出示为例外。在庭审中对于辩护方的质疑应当允许辩护方对"形式文件"进行质证,而在判决书中也应就是否采用"形式文件"和控辩双方的争议展开论述,并在未来的改革中确立"事后通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