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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上诉中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摘要

禁止不利益变更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上诉审程序的基本原则,在德、日民事诉讼法中是通过上诉请求拘束原则确立的.它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应有之义,我国适用该原则时可以判决结果作为不利益的判断标准,在涉及公益性事项时可排除其适用,但对公益性事项须采用列举的方式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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