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实践存在却被民诉法修改忽略的原则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实践存在却被民诉法修改忽略的原则

摘要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就是一个民诉法修改所不应忽视的重要原则。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被学界称为三大诉讼法的共性原则,在刑事诉讼领域抽象为上诉不加刑原则、在行政诉讼领域抽象为禁止加重原则,但在民事诉讼领域,则暖昧颇多、语焉不详。事实上,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原则,它是直接关涉上诉审审理和裁判范围、正确定位上诉审纠错功能的重要原则。纵观我国对于该原则的相关研究,可以说相当欠缺,甚至于现有的少量研究中,对于该原则的定义、性质、特征等却存有诸多误解,由于这些误解,就产生出了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平等、该原则只适用于只有一方当事人上诉的情形、我国缺乏确立该原则的理念基础等一系列误解,作者阐述了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立法例考究,对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概念进行分析,剔除不合理成分,笔者所下定义为:所谓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指上诉法院应依上诉人的上诉不服声明范围为判决,该判决既不能加重上诉人的民事责任,也不能减损上诉人应得的利益,上诉人的负担不得因其上诉而超过原判决。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一个适用于上诉审程序,指导和规制法官裁判行为的“预警”性原则。最后作者从从立法及司法两个层面分析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现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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