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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若干问题的探讨

         

摘要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举证期限的规定比较原则,存在一定缺陷与不足,实践中适用也不统一。主要表现为:实践中常见的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举证期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的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是否重新确定举证期限等问题上存在一些不尽合理的规定,应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加以合理修改,以实现程序公平,最终达到实体公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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