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宁波工程学院学报》 >对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规定的两点质疑

对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规定的两点质疑

         

摘要

我国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规定存在二大禁区:一是不适用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害的案件;二是不适用精神的损害赔偿案件.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不符合设立附带民事诉制度的初衷,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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