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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事实物权的类型化研究

     

摘要

物权公示原则在物权法中的贯彻,意味着一定会有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区分。不动产事实物权的概念,2001年首次在学界被提出,近年来被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使用后,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是,对于不动产事实物权的性质、认定条件和法律效力等问题,学界和司法审判实践却并未达成统一意见。不动产事实物权,不是一个列举出所有要素就得以定义的概念,我们要处理的是在此概念下所包含的各种类型。本文通过对司法实践中不动产事实物权的纠纷进行类型化的分析,确立了约定型、转让型和家庭型三种类型不动产事实物权成立的构成要件,并通过对各类型事实物权纠纷的法律效力进行内部和外部的区分认定,以期能够使得事实物权人、法律物权人和交易第三人的利益保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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