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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门参与提供公共产品的内在逻辑和机制

     

摘要

一般认为,由于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无法通过市场的自愿交换机制有效提供,必须发挥政府的强制征税职能以有效补偿其生产成本,才能确保其供给的可持续性.但实践证明: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时也存在失灵问题,逻辑上看需要从政府和市场之外寻找第三支力量,以弥补政府和市场在提供公共产品时的失灵方面.20世纪80年代以来,“第三部门”的蓬勃发展及其“以志愿求公益”的价值追求,为其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具有了必要和充要条件.机制设计上,第三部门可单独提供,但大部分情况下是与政府或企业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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