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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定位与结构设计

     

摘要

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抗诉是引起法院再审的其中一种方式.但是,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庭结构模式是由法官和双方当事人组成的等腰三角形,抗诉机关的进入带有无法克服的结构性矛盾.这种矛盾产生的根源在于没有深刻认识审判监督程序和一般再审程序的不同,使程序的功能定位产生混乱.解决这个矛盾的出路是通过程序分离,使审判监督程序回归其应有属性,设计专门的监督程序和手段.抗“诉”制度应当废弃,相关监督内容在纯化的审判监督程序的结构中谋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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