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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俗化人 中和为美——《文选》乐器四赋中的音乐伦理意蕴探赜

         

摘要

《文选》赋壬部分收音乐赋六篇,除去傅毅的《舞赋》和成公绥的《啸赋》外,其余四赋均为与乐器有关的赋,即王褒的《洞箫赋》、马融的《长笛赋》、嵇康的《琴赋》和潘岳的《笙赋》。《文选》乐器四赋尽管创作年代跨越数百年之久,且所赋之乐器在外形、材质、音质和音色等方面各不相同,但作为乐声得以表现的物理载体,乐器中所蕴含的音乐美学精神却有很多相似和相通之处。特别是在音乐伦理方面,《文选》四赋从选材、制器、演奏等不同环节,融入了赋者对音乐艺术的道德要求和伦理精神,将音乐审美与道德教化紧密联系在一起。尽管嵇康在音乐伦理方面与其他三位乐器赋作者取向不尽相同,但最终在追求音乐的“中和之美”的问题上,殊途同归,百虑一致。《文选》乐器四赋奠定了中国传统音乐艺术伦理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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