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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未成年学生在校受到损伤时学校过错的认定

             

摘要

普通中小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没有监护关系 ,将学生进校读书视为家长的监护权自动转移给学校 ,或者推定家长将监护权委托给了学校 ,或者只要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损伤就推定学校有过错等均属认识误区。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自己对学生的损伤有过错 ,而探究学校过错应考察学校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性 ;损害事实是否真实存在 ;学校的行为与学生所受到的损伤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诸多方面 ,判断学校方面过错的客观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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