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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几点建议

         

摘要

取保候审应被定位被羁押人享有的一项权利,以避免其与强制措施特征及自身实际具有的救济功能相冲突;取保候审适用范围应采取否定式立法模式,明确禁止取保候审情形,以克服不应被取保候审人却获得释放的现象发生;将有权决定不予取保候审的机关限定为检察院和法院,以避免公安机关拥有不予取保候审裁决权所导致的侦查阶段取保候审难;在取保候审方式上,增设保证人交纳保证金、扩大保证金形式及允许人保与物保可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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