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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法人决议可撤销制度研究r——以《民法总则》第八十五条为中心

         

摘要

《民法总则》八十五条是对《公司法》公司决议可撤销制度进行提炼、创新的结果,其创新之处在于突出了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结合《民法总则》第八十五条新增的法人决议可撤销制度可能带来的影响与挑战,本文以《民法总则》第八十五条为中心,将营利法人决议撤销的概念、撤销权的主体、撤销的法定事由、撤销权的期间、撤销权的效力及撤销权的适用困境与未决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对《民法总则》第八十五条中未明确问题进行了界定和论述,并针对八十五条的未决问题及在未来适用中可能面临的困境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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