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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公司法中的董事义务及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摘要

澳大利亚公司法对董事义务的规定有其独有的特点,它将董事的义务具体分为谨慎、技能、勤奋和忠诚、善意的义务,给我国公司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从澳大利亚立法经验和实践看,我国公司法立法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扩大董事与公司为自我交易的限制;明确界定公司机会的概念;增加当前公司法中欠缺的忠实义务,如亲自积极行使董事权力、为正当目的使用权力以及在为公司的利益上诚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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