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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适用

     

摘要

2014年5月修改后施行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增加了对情节严重且主观存在恶意的商标侵权行为予以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现行《著作权法》及《专利法》并未对惩罚性赔偿做出明确规定,且在我国的学术界、实务界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参考因素、赔偿额度等基本问题仍存有争议.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中,是否全面适用以及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不够明确、具体,理论研究尚欠系统深入,以致司法实务中法官在具体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困难重重,影响裁判的效率和结果.因此,深入、系统地考察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领域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剖析其正当性与合理性,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提供理论依据,实属必要.据此,应在专利权和著作权侵权领域扩大对该制度的适用,明确构成要件,以及确定赔偿金时应考虑的因素和具体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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