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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公司税制的协调一致——布鲁塞尔,欧共体委员会直接税务处前处长 格特·萨斯

     

摘要

正欧共体的现行公司税制 在过去六年中,公司税收领域中的发展相当可观。不仅降低了税率,公司税制也改变了。有些欧共体成员国采用了传统制式,其它如法国则发展到完全抵免税收。这样,德国、法国、意大利和英国在股息的经济双重征税方面,主要通过抵免税收的股息所得税来坚持它们的减免优惠体制。德国将其公司税的分得利润从50%削减到30%,并为此税提供信贷。上述其他成员国也差不多以或多或少的完全优惠给予税收抵免,如法国(331/3%比率)、意大利(36%ILOR,16.2%的市政税,仅到75%的程度是可扣除的)。英国的抵免税制有些特别,因为“高级公司税”以每次分配额来决定征税并为同等数量抵免税收;这与所得税(自1994年税收年起)的“较低”比率是完全相同的。这样此税制将给予33%的公司大约50%的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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