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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行为诉讼控制界域的思考

     

摘要

法律相对于侦查技术的滞后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诉讼程序对侦查行为的控制也总会出现"合理"失控现象.侦听、截获电讯、电子监控、秘密录像或拍照、诱惑侦查等技术手段在我国侦查中已经常性使用,立法中应做出回应.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将单纯发现案件事实作为立案的根据,但从发现案件事实到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侦查行为性质更接近于行政行为,将这一阶段的侦查行为完全纳入到诉讼控制界域,与诉讼程序的性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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