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可行性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可行性

         

摘要

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它不但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又有强大的行政权力作为后盾,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当,将更广泛地使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受到侵犯.我国现行对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监督方式:行政机关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自我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抽象行政行为实行间接监督.由于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而以上的几种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方式都存在缺陷和不足,因此,当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抽象行政行为的侵害时,缺乏及时有效的法定程序使相对人获得救济.而从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严密的角度来看,都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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