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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社区矫正适用范围的质疑——以社区矫正的性质为视角

         

摘要

对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的划定应当与社区矫正的性质以及我国现行的刑罚制度相一致.社区矫正是一种社会化的刑罚执行活动.根据是否具备社会化行刑条件这一标准,假释制度、缓刑制度与管制刑制度完全具备社会化行刑的条件;暂予监外执行制度部分具备社会化行刑的条件;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监外服刑人不具有社会化行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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