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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衔接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摘要

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具有同一性质已成理论界、实务界共识,但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现行规则之间存在不协调甚至冲突之处,影响了二者的有效衔接.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制度建立初期对执行时效定性不准,对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认识不清,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规制而导致的体系分立.为了理顺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衔接关系,建议统一规定分期履行债务的时效起算点,统一规定时效期间长度,统一规定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案件不适用时效限制,统一规定时效抗辩的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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