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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谦抑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摘要

司法谦抑原本适用于刑事司法领域,之后发展到宪法、行政法领域。司法谦抑本质是司法的隐忍、克制。行政诉讼中,基于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司法的弱势地位、行政的专业技术性特点,以及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必须坚持司法谦抑原则。司法谦抑原则要求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必须认识到行政审判和行政管理的根本目标的一致性;必须要坚守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法定起诉条件,不得越权审判;必须要尊重行政机关对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初次判断,对技术问题的专业判断;要坚守依法审判的底线,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申请非诉执行和生效判决的执行。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要正确适用司法谦抑原则,必须处理好司法谦抑与依法审判、维护大局、保护权利、监督权力、解决争议、能动司法、与时俱进的关系。在依法审判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法律功能和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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