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法律适用》 >“顶”是房屋居住权的转让,还是所有权的转移

“顶”是房屋居住权的转让,还是所有权的转移

         

摘要

正 案情原告刘其伦之祖母卞少华解放前在合江镇枣林桥自建瓦木结构房屋一幢。1952年1月卞举家迁居乡下时,当着证人写下“顶约”,将四间房屋顶给被告曾昭荣之父曾启发居住。“顶约”载明:“立出房屋顶约人刘卞氏,因下乡务农生产,家人商议将早年建筑公地房屋肆间,地址合江县治城镇十八街第四组,地名玄天宫坎下新隆湾。请凭证人蔡文彬、常廷贵等介绍顶与曾启发居住。是日凭证双方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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