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法律适用 >建议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作一处修改

建议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作一处修改

     

摘要

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里用“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的表述,笔者认为不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从这一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在“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才作出起诉的决定,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既然是“认为”,这只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