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法律适用 >论强制汽车责任险中保险人的赔偿义务

论强制汽车责任险中保险人的赔偿义务

     

摘要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我国要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目的是通过保险方式分散,转嫁道路交通安全风险。显然.这一制度对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这一制度涉及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害人之间的复杂利益分配关系,加之《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保险赔偿的规定语焉不详,社会各界目前对该制度中的一些基本规则,尤其是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问题尚存在较大的争议.实有必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从不同的角度加以认真的分析和鉴别,以真正实现该项制度的积极社会意义。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