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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案件之区分:反思与重构

         

摘要

民事案件与商事案件的区分问题,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的审判工作分工,也关系到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和个案的裁判理念与裁判结果.现行的民、商案件区分标准以主体论和案由论为主,对法律关系本身的属性关注不够,二者存在交叉混同的问题.本文从区分的必要、区分标准的历史演变入手,在分析主体论与案由论存在的问题与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实质论的区别标准,即以调整对象是否为资本为依据来区分民、商案件,并就实质论的实现路径进行了简要探讨,以促进民、商案件区分标准的科学化和民事、商事审判分工的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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