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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终止时的林木处理规则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了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终止时,对于林地经营权人种植的地上林木的处理规则,以及林地承包合同终止时对于承包方种植的地上林木的处理参照适用的规定。林木既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具有重要经济价值,又不同于物权法上的“一般物”,因其自然属性而具有重要生态价值;林木所有权既受《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调整,也受《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经济法、行政法调整;林木相对于土地的非独立性决定了林木所有权变动的“林地一体主义”,林木的重要生态属性决定了林木采伐权能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制。必须要结合林木的特殊性质及其生长发育规律、林业生产经营特点等,从民法和经济法、行政法的多重视角探讨林木所有权的特性及其主体、林木所有权的取得及其限制等相关问题,并在此基础之上准确理解和适用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终止时的林木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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