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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困境:论我国房地产税征收的必然性与前提条件

             

摘要

房地产业历来是国家的支柱性税源之一,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一般来说,房地产税是一种受益税,只要房地产税的征收能够依据量能课税原则,对房地产价值采取动态评估并及时让纳税人知晓财产收益,那房地产收益便具有可税性.这也意味着缺乏主体税源作支柱的地方税体系需要房地产税承担起地方税主体税种的使命,而且在我国征收房地产税还能够缓解购房压力.但这绝非代表房地产税可以作为抑制房价增长的唯一手段,房产价格应交给市场的供求关系来决定.基于此,我国的房地产税制度必须一方面在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加以审慎设计,在房地产税开征前明确征收方式与税基税率;另一方面,在一定范围内给出可以让地方采用不同税率的区间,让地方在灵活把控房地产税开征时间、征收对象与适用税率的同时落实地方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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