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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线竞争”抑或“上限竞争”——以美国公司法制度的竞争为视角

         

摘要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各州为了吸引公司注册,在公司法上展开了竞争。这种竞争是"底线竞争"("向下的竞争")抑或"上限竞争"("向上的竞争")一直存在着争议。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关键是要看在公司法的基本矛盾中应当如何取向:一方面,基于平等的主张,保护包括小股东在内的其他利益相关者,防止内部人控制;另一方面,基于效率的主张,促进公司管理者更为便利地行使权力,保证公司创造社会财富。法律的目标在于强调哪个方面?联邦化,抑或地方化?股东保护,抑或包括管理者在内的利益相关者保护?等等。这实质上是法律理念的一个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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