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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只能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摘要

自从德国民法典第90a条规定"动物不是物"及德国1998年修订的《动物福利法》和奥地利2004年修订的《联邦动物保护法》把动物确定为人的伙伴动物之后,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再次得到我国学者的关注。一些学者经研究后认为,动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本文对这些立法及国外特殊的判例和风俗进行了分析,认为动物只能是特殊的法律关系客体或者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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