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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虚假居住权逃避执行的防范与应对

     

摘要

《民法典》增加居住权作为一项新型用益物权,对于保障弱势群体居者有其屋具有重大价值.不过,居住权的立法较为粗略,债务人有可能利用居住权逃避债务和强制执行,当事人也可能借用居住权掩盖借贷的真实意思,成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带来困难.有必要区分社会性居住权和投资性居住权、短期居住权和长期居住权,从主体范围、设立目的、对抗效力等方面分别细化规范.此外,还有必要确定居住权排除执行的程序规则,并利用行政、司法手段多方着力,抑制居住权的负面效果,发挥其正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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