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人

         

摘要

法律上的人,并不是现实的或真正生活中的人,而是研究所需的一种范式,即马克思.韦伯所言的"理想类型"。在建构法律上的"人的类型"时,必须对人性凝结的"域场"进行区分。作者认为,依据人性不同可将法分为四大法域:身份法、私法、公法和社会法。身份法上的人是"亲人",私法上的人是"经济人",公法上的人是"政治人",社会法上的人是"社会人"。文章对不同法域上的人的形象进行了剖析,并指出法律上的人的现实研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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