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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亲属受贿罪的变迁

     

摘要

亲属受贿罪,始于唐律疏议第146条,即监临之官家人受贿。立法经历了五个阶段:汉晋南北朝,刑官不刑亲;隋唐两宋,刑亲重,刑官轻;元明清朝,刑亲趋重,刑官趋轻;清末废除亲属受贿刑法;历经百年,刑法修正案(七)恢复了亲属受贿刑法,刑亲不刑官。亲属受贿刑法的变迁,反映了我国刑法由专制主义向自由主义、由伦理法向现代法的历史进步;权力越大制约越强的清朝经验值得借鉴;废除亲属受贿刑法的教训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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