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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或限制从事职业与资格刑的构建——兼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一条

     

摘要

长期以来,对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追究,只囿于传统的刑罚方式,而对有关职业或资格的禁止只能由行政机关来作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赋予了法院可以禁止犯罪行为人一定期限从事职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扩展了刑事责任的内容.但由于禁止或限制从事职业作为非刑罚处置措施,缺乏职业确定的刑法性标准,而且禁止或限制从事职业的非刑罚措施附加于刑罚适用容易产生“处罚过剩”的现象.对禁止或限制从事职业的处罚权分设为司法裁判权和行政处罚权,不仅不利于刑事司法权的独立适用,而且有悖于实现刑事责任追究的公平原则.因此,应当将禁止或限制从事职业的非刑罚处置措施升格为资格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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