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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违规的民事责任——以未尽适当性义务为例

         

摘要

近年来私募基金发展的同时违规问题日益突出,在基金的募集和运营阶段都存在许多不规范的问题.私募基金违规可能导致行政、刑事、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具有不可代替的救济和修复作用,并且承担顺序上民事赔偿具有优先性.以未尽适当性义务为例,其导致的民事责任多被认为是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根据《九民纪要》,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都是连带责任的承担主体.虽有文件指引但在未尽适当性义务案件的审判实践中仍存在被诉主体不全、诉请不当、民事赔偿不充分的问题,民事责任保障并未完全在审判中落实,各方还应在实践中加强新规的合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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