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对标准合同问题的探讨——兼谈社会服务承诺制度

对标准合同问题的探讨——兼谈社会服务承诺制度

         

摘要

标准合同具备合同的基本特征,应当视为合同的一种.但同传统的民事合同相比,其相对人缺少对标准合同条款充分协商过程,选择要约人的自由受到限制,要约人和相对人的身份固定化,因而标准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基本原则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完善标准合同的基本思路是在发挥其自身优势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标准合同,充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真正的社会服务承诺实质是标准合同的条款,其内容必须合乎法律规定,且应比法律规定得更为细致、标准更高,必须规定出明确、具体、切实可行的监督办法和制裁措施.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