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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令“申请—审查”制度的程序性构建

     

摘要

调查令制度虽为司法实践中长期采用,但由于缺乏相应直接的法律予以明确,往往游走于法律的灰色边界区域,难以通过程序性手段加以规制.无论是申请,还是审查,抑或是事后的制裁方面,都需要形成严密的“申请—审查”制度,方能使其发挥最大的功效.否则,将难以使目的向好的司法实践探索转化为高效的司法生产力.而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当下,该制度需要从申请主体到审查主体,从申请期限到审查时限等多方面加以改革,以期适应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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