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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索赔实践向立法提出的要求

         

摘要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确立了相关部门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诉权,却未对生态损害索赔权所依据的实体权利及相应义务、责任作出规定。完善“权利—权力”的关联与制约关系,是我国应对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索赔实践向立法提出的要求。我国立法应当完善公众参与机制,责成“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接受公民、团体的制度化监督,组织各方面力量,代表国家管理和保护海域;一旦发生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态损害,其应及时代表国家向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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