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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视阈中的刑法“危险”与“风险”关系论

             

摘要

“风险社会”概念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出现的新名词,它是由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首先提出来的。在“风险社会”概念提出后,“风险刑法”的概念也随之出现而成了当前刑法学研究的一个新方向。在刑法学中本身是存有危险概念的,因而对风险刑法理论进行研究便不可避免首先需要厘定“危险”与“风险”的内涵边界。刑法中“危险”宜理解为一种行为意义上的危险,其包含“行为属性危险”与“结果属性危险”。而“风险”概念最初是从社会中引入的,因此有必要从社会学源头予以追溯内涵。关于“危险”与“风险”的关系,若从横向距离实害结果远近及纵向抽象程度大小作为考量因素,可得出两者为一种半扇形包含关系,即可将风险理解为一种可预测的内在性危险。厘定“危险”与“风险”二者关系可以为风险行为的刑法归责提供一条新的解释路径,实现通过危险犯基本原理对新型风险行为的合理归责,从而为新型风险行为的惩处提供可罚性的形式解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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