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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毒后即将取得毒品行为的刑法定性

             

摘要

cqvip:对于购毒后即将取得毒品的行为,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未遂较之无罪说与预备说更为合理。应承认实行行为的开始与着手的分离现象,摒弃形式客观说,以对法益的实质紧迫危险认定着手,以此建构非法持有毒品罪未遂形态的理论空间。司法实践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快递交货方式下的着手认定过于提前,实质上其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与传统交货方式并无本质差异,二者应采用具有一致性的着手认定,以行为人为取得毒品到达交货现场为着手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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