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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人工智能体承担刑事责任的哲学与法学根据

         

摘要

当下否定说主要从意志自由、工具价值以及刑罚承受力等方面否定强人工智能体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其存在诸多理论缺陷。以相容论或辩证唯物主义决定论为基础的相对的意志自由是"拟制的意志自由"。强人工智能体在"拟制的意志自由"的客观标准上与人类具有同一性,赋予其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具有社会基础。刑法语境下的相对的意志自由具有不同于哲学的特定内涵,表现在制约性的范围和意志自由的对象上,标准为主体的辨认、控制能力和客观的结果回避可能性。强人工智能体的行为能够充足犯罪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刑事责任主体资格不应取决于意识和意志的来源以及物质载体,而应取决于意志自由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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