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共犯问题研究

“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共犯问题研究

         

摘要

依《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法律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而《刑法》明确否认共同过失犯罪,因此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的情形仅限于故意的罪过情形。除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四种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在被害人逃逸过程中起到了教唆或者帮助的作用,达到共犯的认定标准,也应该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