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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为本质的透析与反思

         

摘要

"不作为论"的观点违背了不作为犯的刑法原理,其"先有侦查、再有犯罪"的当然结论在刑事诉讼认定犯罪的逻辑进路上本末倒置。理论上新近提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质为"立法推定型"的观点,是对"推定"内容的错位解读,背离了犯罪的基本概念,没有认识到刑法更深层次的目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法益是"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的信赖",以此为逻辑起点,提倡"持有论"的再宣示,将"说明来源"定位为本罪的出罪事由。"持有论"的观点具有合理性,在理论层面,能保持刑法规范条文与刑法原理的协调性;在司法实践层面,符合刑事诉讼认定犯罪的逻辑进路,符合公诉案件证明责任承担的原则,同时能做到在规范用语存在争议时对条文的解释有利于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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