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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溺水致死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摘要

“违法犯罪人员不在救助对象之列”的观点忽略了现代宪政与人道主义精神,忽略了人权保障原则普遍适用的相关要求,是曲解我国传统政治理论并直接将其拿来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结果。本案中,虽然小偷最终溺水身亡,但警察已尽其所能,积极履行了救助职责,因而不构成行政不作为;由警察悬赏行为引发纠纷虽应具有救济性,但陈姓青年利用民警急需救人的心理和时间上的紧迫性这一危难情形,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实施了胁迫行为,根据信赖保护例外原则,其要求派出所履行约定义务的主张不成立,派出所可根据陈姓青年救人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量,给予他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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