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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若干问题探讨

         

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罪"罪名。删除了有关污染物的列举,将该罪的主观要件明确为包含故意和过失,同时将该罪由过去的实害犯修改为危险犯,扩大了刑法的覆盖范围,对预防和惩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刑法理论与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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