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问题研究

     

摘要

《婚姻法》应把探视权规定为“相聚权”,并把探视权的主体扩展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及近亲属”,探视权可以中止,亦可以限制,探视权和抚养权之间关非互为条件,探视权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措施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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