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村民委员会刑法地位重构

村民委员会刑法地位重构

         

摘要

村民委员会在现行刑法立法上严重缺位.我国宪法、民法直接调整的对象包括村委会这一自治组织,刑法中应确立村民委员会的犯罪主体资格,将村民委员会归位到单位犯罪主体范围中,确定村民委员会为非禁刑的执行机关.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