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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制度供给与需求理论的生态补偿立法问题——以公益林补偿为例

             

摘要

我国生态补偿制度安排主要体现为政策文件与规章,制度目标侧重于生态利益的保障,缺乏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约束.生态补偿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存在与中央政府的目标差异,实施结果背离了生态补偿机制协调生态利益和经济利益的根本目标.目前生态补偿的制度需求集中体现在对经济利益的合理弥补方面,现行补偿标准偏低且缺乏差异化考虑,补偿方式单一难以持续性保障生态利益和经济利益的有效供给.因此,有必要制定《生态补偿法》实现生态补偿制度安排的顶层设计,通过立法从程序和权限两方面约束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限制甚至牺牲经济利益的行为,激励地方政府对生态补偿的投入,有效弥补私有产权主体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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