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司法权的去行政化和超越地方主义——兼论司法权的性质

司法权的去行政化和超越地方主义——兼论司法权的性质

         

摘要

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是保障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监督权,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司法权力运行环境,提升司法公信力,进而保障人权。在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妨碍我国司法独立原则最重要的问题是司法体制中既存的地方化与行政化。司法权可分为司法事权与司法职权,通过对司法职权的超越地方主义还要避免行政化,而现阶段对于司法事权的超越地方主义但又无必要彻底地收归中央。通过对司法机关人、财、物全面深化的改革,从制度上解决司法事权的超越地方主义和司法职权的行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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