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职权
司法职权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19年内共计8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中国共产党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0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353篇;相关期刊51种,包括西安政治学院学报、法律适用、法学家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第十一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第三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2010)等;司法职权的相关文献由86位作者贡献,包括何平、刘权威、张智辉等。
司法职权
-研究学者
- 何平
- 刘权威
- 张智辉
- 戴玉忠
- 朱孝清
- 谢冬慧
- 钱锋
- 陈光中
- Gao Yifei1
- Lu Shiyao2
- Qi Jun(Translated)3
- 何秉群
- 倪寿明
- 刘俊君
- 刘晓珊2
- 刘松山
- 刘树先
- 刘鸿泉
- 卓泽渊
- 卜开明
- 卞建林
- 卢小珏
- 史可
- 司法部研究室
- 吕芳
- 吴常青
- 吴经芳
- 姚学宁1
- 姚石京
- 姜小川
- 姜立恒
- 孔庆余
- 孙思娅
- 孙晓光
- 孙鹏
- 岑咏桦1
- 崔敏
- 崔素琴
- 廖荣兴
- 廖雨菲
- 张世民
- 张建伟
- 徐汉明
- 徐美君
- 施新州
- 曹莹
- 曾国东
- 李敏慎
- 李林
- 李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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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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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每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问题都作为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被提及,但是究竟如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需要对司法实践中真正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地分析.权力本身是一种关系,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正确处理司法职权与其他国家权力之间、司法职权内部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本文在对司法职权内部关系进行深入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从法院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职权配置、同一法院检察院内部不同主体之间的职权配置,以及司法职权与司法事务、司法职权与司法管理权、司法职权与司法监督权之间的权力关系等方面论述了司法职权内部配置的优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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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秋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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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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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敏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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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司法改革研究的主题主要是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理论资源主要局限于法学领域特别是诉讼法领域,没有全面揭示司法改革改什么(客体)、如何改(路径)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导致改革实践中,对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司法人员待遇保障等司法管理体制或司法行政事务管理问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带来激励机制缺位、改革内生动力匮乏、外在支撑疲软,以及地方的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实际上,司法改革的客体除司法职权(司法制度、诉讼程序问题)外,还包括司法事权(司法管理体制、司法行政事务管理问题),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在改革路径上,在坚持对司法职权进行顶层设计的同时,应当鼓励对司法事权改革的地方竞争,这有利于加快解决制约司法能力发挥的保障不足的问题,提升改革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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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莹1;
刘晓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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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内设机构的配置涉及司法职权分配、法院内部组织形式及上下级法院之间关系等重要内容,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的配置存在着机构不断扩张、运行机制及对相关人员的管理日趋行政化等失范现象,由此导致职能定位模糊、分散审判力量、内部权力互扰、降低审判效能、影响法官定位、损害审判独立等弊端。究其缘由,既因观念上存在着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又受行政管理惯性下审判绩效考核模式的主导。考察其他国家法院内部管理模式,可以看到,尽管形态不尽相同,但均采取了审判管理与行政管理相分离的模式。这为我国法院内设机构的改革提供了借鉴经验。重构人民法院内设机构配置,首先应以去行政化为基本理念,任何内设机构的设置和运行都应以服务和保障审判权的正当行使为核心目标。其次,厘清法院内部条块明晰的审判业务体系、司法辅助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三大体系。再次,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管理保障体系,明确主体形式、合理配置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完善职业保障,推动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运作高效、保障有力的法院管理体系,最终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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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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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河北省成安县检察院,认真履行检察职责,通过整合部门、完善案件分流方案、改变办案模式等举措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积极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进一步优化了检察职能.着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该院主动适应县域经济发展,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坚持把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作为基本任务,把立足检察职能、强化司法办案作为基本途径,把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改进办案方式方法作为基本要求,努力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参与了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主动为重点企业提供“贴近式法律服务”,最大限度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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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芳
- 《第三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2010)》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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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权配置和运行在不同法系和不同国家都有不同,不过都需要满足基本的司法权本质要求.在此基础上本文以两大法系为基本分类,以英国、美国、法国、德国为主要分析对象,同时结合其他国家的一些制度性规定,从职权结构和组织体系入手,就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制度和执行机制以及审判组织、审级、审判管理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并得出一些评价性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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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芳
- 《第三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2010)》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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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权配置和运行在不同法系和不同国家都有不同,不过都需要满足基本的司法权本质要求.在此基础上本文以两大法系为基本分类,以英国、美国、法国、德国为主要分析对象,同时结合其他国家的一些制度性规定,从职权结构和组织体系入手,就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制度和执行机制以及审判组织、审级、审判管理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并得出一些评价性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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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芳
- 《第三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2010)》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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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权配置和运行在不同法系和不同国家都有不同,不过都需要满足基本的司法权本质要求.在此基础上本文以两大法系为基本分类,以英国、美国、法国、德国为主要分析对象,同时结合其他国家的一些制度性规定,从职权结构和组织体系入手,就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制度和执行机制以及审判组织、审级、审判管理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并得出一些评价性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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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芳
- 《第三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2010)》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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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权配置和运行在不同法系和不同国家都有不同,不过都需要满足基本的司法权本质要求.在此基础上本文以两大法系为基本分类,以英国、美国、法国、德国为主要分析对象,同时结合其他国家的一些制度性规定,从职权结构和组织体系入手,就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制度和执行机制以及审判组织、审级、审判管理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并得出一些评价性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