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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治理路径

     

摘要

作为传统"口袋罪"中的代表性罪名,除了存在这一类罪名产生的共有因素之外,寻衅滋事罪具有自身独特的产生语境.由于同时具有流氓罪的遗留特征,需要价值判断的多个情节要素,涵盖行为类型的多样性,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指引功能的缺失,以及司法实践中"量刑反制定罪"思维等多方面的特殊因素,寻衅滋事罪最终沦为了典型的"口袋罪".其本质上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害财物罪、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等多个罪名的兜底性罪名.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存在着侵犯其他罪名以及一般违法规定的强势特征,进而沦为了"他罪不能"时的候补角色.基于寻衅滋事罪立法规定方面的模糊性与抽象性,以及其面临的司法实践方面的危机,必须采取刑事司法、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理念相结合,分层次、有阶段的路径对其进行有效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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