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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快速办理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比较研究

     

摘要

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程序规定是参照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规定颁行的,二者既在制度设置理念、价值、前提和实施效果方面存在相同之处,又在参与主体、受益主体、各自法律体系的地位等方面存在质的差异.与刑事速裁一样,快办程序也存在办案人员可能滥用职权、欠缺有效的第三方参与、协商的自愿与平等性无从保障和流于形式的程序"把关者"等缺陷.建议通过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引入值班律师制度、确立认错认罚具结书制度、规定行政处罚一决制、完善程序回转机制等进一步完善快办程序,使快办程序真正成为独立的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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